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