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1638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4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陸仟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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