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666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前,合於減刑要件,爰聲請減刑。
二、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