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04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6年度聲沒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52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因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安非他命係第2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5295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於92年4月29日查獲被告持有結晶物質1包,經鑑定呈安非他命反應,淨重0.2公克,有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定報告單
1紙在卷可憑,而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12月10日以93年度毒偵字第5295號處分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安非他命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