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檢察官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普通賭博罪,減為罰金新台幣壹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1日犯普通賭博罪案件,經本院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簡字第2869號判處罰金新台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並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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