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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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詩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灰羽聯盟」盜版光碟壹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詩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灰羽聯盟」盜版光碟1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0
4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案件扣案之「灰羽聯盟」盜版光碟1片,屬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字第30420號緩起訴處分書、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是檢察官所提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