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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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2號原告乙○○
12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