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6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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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總統府右當事人間因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行政訴訟,須以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為前提要件,其未經過訴願、再訴願程序,遽行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之所許,此觀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本件原告因其他請求事件,具狀提起行政訴訟略謂︰原告向被告提出關於白曉燕命案二嫌 陳進興 、 高天民 等自動投案之意見,被告應發給懸賞獎金新台幣四千萬元,經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同年十二月一日兩度函催,被告均未置理,乃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准如所請等語,足見本件尚未經過合法之訴願及再訴願程序,揆諸首揭說明,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至原告八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訴願書,業經被告移由內政部處理,併此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九日
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評事 黃鏡清
評事 徐樹海 評事 高秀真 評事 藍獻林 評事 黃璽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