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債權人 賴琬淳 債務人 簡溢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債權人未提出退票理由單,故不得依票據關係請求支付命令,僅能依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請求之。又一般債務如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債權人以本票為借款憑據,應以到期日為其清償期,故其利息之請求,應自清償期起算,又如未約定利率,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2月14日│120,000元│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PA0000000│└──┴─────────┴───────────┴───────────┴───────────┘┌───────────────────────────────────────────────┐│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108年度司促字第4607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7年8月10日│70,000元│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CH249641│├──┼─────────┼───────────┼──────────┼───────────┤│002│未記載│100,000元│自本命令送達翌日起│WG0000000│└──┴─────────┴───────────┴──────────┴───────────┘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