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3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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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三一0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楊東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肆
拾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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