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七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
  原   告 甲○○
        丁○○○住高雄
  兼右二人訴
  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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