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三一七號
上 訴 人
被 告 丙○○
被上訴人
原 告 甲○○
丁○○○住高雄
兼右二人訴
訟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九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折合銀元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叁仟陸佰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捌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書記官 王世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