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五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
字第三0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前曾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之前科,八十八年六月一日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案件,經
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罰金三萬六千元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七月十六日執
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
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