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一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五三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猥褻之光碟片供人觀覽,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
日。色情光碟壹拾伍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被告多次犯行,時間緊接,
犯罪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扣案如主
文第二項所示之光碟片十五捲,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五
條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