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四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七九號)
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偵字第五0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基於同一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復於民國
九十年七月二十一日十二時三十分許,徒手進入位於彰化縣○○鎮○○里鎮○路
百姓公廟內,竊取銅質香爐一個得逞,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
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施嘉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