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二四七七號)及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0、二六五二、二九三九
、二九七六號、三0三六),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基於概括犯意,連續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
日或其前四日內、同年四月十五日或其前四日內、同年四月十六日或其前四日內
、同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許、同年六月十四日或其前四日內、同年六月十四
日上午九時許,在不詳處所或位於彰化縣○○鎮○○路○段○○○號住處,以不
詳方式或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下方以火燒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