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聲字第一00號
聲 請 人 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站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宗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肆拾伍元。
二、所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之費用壹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如何計算得出?請詳列細目及
收費之依據。
三、催繳函之回執或已合法送達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