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60號原告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虎 被告 楊裕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基於雙方簽訂之業務人員承攬契約書內容,訴請被告應給付新台幣2,385,245元,依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書第13條規定,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該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有契約書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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