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58號原告 林岳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立 被告萬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蕙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2,
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