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陸許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陸許字第14號聲請人 劉連英 相對人 黃銀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207號民事調解書應予認可。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關係,於西元2010年9月
9日經大陸福建省武平縣人民法院達成調解離婚,並於西元2010年9月9日確定,為此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調解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三、本院審核前開調解書乃經兩造合意簽立而有效、確定,此有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調解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可稽,而觀之內容,難認有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