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明晏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明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明晏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5年確定,被告並於民國101年2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於103年8月
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6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
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