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18號原告逢昌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修宗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法定代理人 古沼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玖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