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60號原告 王純基 被告財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輝 被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被告碩亨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甘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0,467元(即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部分之總金額2,900,467元,計算式:49萬元+256,117元+1,154,350元+100萬元=2,900,467元。至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係請求撤銷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字第5823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原告主張該執行程序所執之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促字第7619號支付命令裁定,足見訴之聲明第3項對原告而言,其可得之利益與訴之聲明第2項應屬同一,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7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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