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俊傑右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建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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