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66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566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鍾宇軒

被告 周詠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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