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被移送人 楊正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8月19日南市警化偵字第111048926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正國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叄仟元。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楊正國於民國111年8月11日12時14分許,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對面路旁處,因持有疑似步槍之玩具長槍於上開地點徘徊,經警獲報到場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經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事實,業據被移送人坦認在卷(見本院卷第3頁至第9頁),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及扣案之槍枝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至第39頁);又扣案之槍枝,經鑑定雖未能貫穿鋁板而尚未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殺傷力標準,惟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為電能驅動馬達帶動活塞壓縮氣體之彈簧壓縮式,可發射彈丸,外觀上令人難辨其真偽,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及扣案槍枝照片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1頁至47頁),而被移送人攜帶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於公眾場所徘徊,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亦顯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事實,堪予認定。至被移送人雖辯稱其持有槍枝係作為打小鳥之用云云,縱令屬實,充其量僅可解為被移送人有攜帶槍枝在外之動機,尚難以此解為有正當理由,是被移送人上揭所辯,難以採信。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本院爰審酌被移送人之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及違犯情節、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程度與犯後態度,裁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以示懲儆。
四、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本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爰均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心瑋
【附表】:扣案物清單
編號
扣案物
1
BB彈電動槍1把(NO.00000000000SLONG5.56mm)
2
彈匣1個
3
填彈器1個
4
BB彈1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