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新秩字第25號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
被移送人 顏妙津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年7月21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1104217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妙津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顏妙津於民國111年5月5日11時57分許、同年6月30日17時34分許及同年7月14日13時許,分別至被害人 顏昱哲 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4樓之2住處(下稱系爭房屋)門口,無故長按電鈴或對被害人之配偶講述無意義之話語,而以此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訊據被移送人固坦認有於111年7月14日13時許,至系爭房屋按門鈴,惟辯稱:會按系爭房屋的門鈴是因為系爭房屋內會發出打麻將跟拍桌子的聲音,所以伊只是要去按門鈴提醒而已,至於111年5月5日11時57分許、同年6月30日17時34分許,則只是遇到系爭房屋的住戶,善意提醒有噪音產生,請控制音量云云。經查:
㈠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顏昱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33頁),就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所謂之「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被移送人固辯稱被移送之行為,均係因被害人於系爭房屋內先製造噪音,伊為善意提醒所致云云,惟稽之證人即被移送人之配偶 黃文泰 於警詢之證述:被害人曾傳LINE訊息向伊表示被移送人又狂按系爭房屋之門鈴,所以知悉此事,但伊從未聽聞被移送人所描述打麻將之噪音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足認既無證據顯示系爭房屋確實有製造噪音之情事,惟被移送人無故以長按電鈴或對被害人之配偶講述無意義話語之行為,已造成系爭房屋住戶之心裡不適與不安,有害於住戶之居住安寧,且已逾越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顯見被移送人所為確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無訛。
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藉端滋擾住戶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為家管及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3頁「受詢問人」欄)及違犯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