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翊暐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翊暐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5日以101年度審簡字第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於同年3月13日確定在案。受刑人竟又於緩刑前100年10月17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2日以100年度簡字第80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同年4月2日確定,聲請撤銷先前之緩刑宣告。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之現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73之4號,且其於上開案件審理時所陳報之住所亦為上址,此有受刑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及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按,又被告並未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憑。是受刑人所在地及最後住所地均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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