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債權人李明上列債權人李明因與債務人 洪聰 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請求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不同,何者為請求標的,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65號債權人李明上列債權人李明因與債務人 洪聰 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李明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所請求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述利率百分之五計付利息不同,何者為請求標的,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