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債權人 江文祥 上列債權人江文祥因與債務人 李文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系爭借款為無息借款,何以向本院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55號債權人 江文祥 上列債權人江文祥因與債務人 李文鼎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江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系爭借款為無息借款,何以向本院請求之利息為年息百分之二十,其依據為何,請釋明之。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