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智簡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智簡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昱綺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1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昱綺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至第10行「…,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竟基於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曾昱綺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
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透過網路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商標有辨識商品來
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仍透過網路販賣如附表所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被告所為實屬不該;並斟酌被告本案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數量僅1件,造成之損害非鉅,且被告坦承犯行,並與購買人即證人 卓雅馨 成立調解,復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完畢(詳下述)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市值、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請求對被告宣告緩刑等語,然被告
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7月16日以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3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同年8月17日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故不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所定緩刑之要件,本案自無從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再查,被告本案販賣附表所示之物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2
580元,有拍賣商品明細截圖在卷可證(見偵卷第41頁),此為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且尚未扣案,然被告業與購買人卓雅馨成立調解,並依調解內容給付卓雅馨8000元完畢,有本院110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26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證(見偵卷第169頁至第170頁、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堪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已遭剝奪,若再對其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楊植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1仿冒「THENORTHFACE」商標之外套1件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4141號被告曾昱綺女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昱綺明知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所示「THENORTHFACE」等圖樣係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外套等商品之商標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或明知為前揭商品仍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其明知其自大陸地區以約人民幣350元之價格所購入之長版羽絨外套1件,係未經前揭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1月23日前某日,以網際網路功能連線上網,在蝦皮拍賣網站,登入帳號「maggie790706」,在其個人拍賣網頁「PINKPANTHER精品街」上,刊登拍賣仿冒前揭商標之「TheNorthFace北面韓國
TNF長版羽絨外套」之廣告訊息及圖片,以新臺幣(下同)2580元之價格,供不特定人瀏覽購買。嗣卓雅馨瀏覽前揭拍賣網頁後,於同年11月23日下標購買,曾昱綺並於同年11月30日寄送仿冒前揭商標之羽絨外套1件予卓雅馨,卓雅馨收受後發現係屬仿冒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發人卓雅馨(告發人卓雅馨非商標權人,此部分係屬告發)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34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筆錄、持有人委託代保管收據各1份、蝦皮拍賣「PINKPANTHER精品街」網頁列印畫面、訂單詳情列印畫面共6張、交易紀錄1張、拍賣商品明細5張、被告與告發人聯繫訊息畫面2張、被告之進貨網頁列印畫面3張、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鑑定報告(含鑑定照片)、智財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3日樂購蝦皮字第02002030095號函暨帳號「maggie790706」申登資料、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查詢結果、通聯調閱查詢單、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15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90006422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仿冒前揭商標之羽絨外套1件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應為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查被告並無科刑紀錄,素行良好,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販賣仿冒前揭商標商品之數量非鉅,犯罪手段尚稱輕微平和,歷此偵查程序當知警惕,請從輕量刑,並予宣告緩刑,以勵自新。至扣案之仿冒前揭商標之羽絨外套1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為687元(進貨價350人民幣,以匯率4.72計算,為新臺幣1652元,被告刊登之訂單金額為2580元,扣除運費60、手續費181,訂單進帳為2339元,0000-0000⁼687),業據被告自承,並有上開蝦皮拍賣交易明細1張可資佐證,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52年台上字第1300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質之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伊當時只有針對長版羽絨外套在賣場上做搜索,沒有針對THENORTHFACE品牌做搜尋,看到款式、顏色喜歡就下標了,下標前有看過評價及「關於我」,評價還OK,以顯低於市價的價格購買,有想過會可能是仿冒品,但被告寫是代工廠等語。參以被告在蝦皮拍賣網站其個人拍賣網頁「PINKPANTHER精品街」上說明,係以:「同等專櫃的商品...透過關係代工廠弄出來的~細微小瑕疵線頭什麼的都很正常!以市價的1/3、1/4買到高工藝上等面料是很值得的!不定義不再回覆商品真偽...」,又上開TheNorthFace羽絨衣之真品市價約9000元,有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委任之理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商標法查扣物品估計表、檢視書(侵權市值表)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並未向告訴人佯稱係屬真品,且出售價格顯低於真品,被告並未以等同真品價格佯稱真品而出售予告訴人,被告並未有何施用詐術行為,客觀上告訴人亦未有何陷於錯誤之情,被告所為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衡以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當庭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所涉詐欺罪嫌部分,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中司偵移調字第262號調解程序筆錄及本署檢察官訊問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應無上開詐欺取財罪嫌,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前揭聲請簡易判決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檢察官楊植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