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小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清
被 告 徐貴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貴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