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一六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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