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告乙○○被告丙○○
億凡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白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