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9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宸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偵字13564號、107年偵字3516號),就如附表甲所示部分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7年審易字562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佩宸犯公然侮辱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李佩宸與郭○○、朱○○及其配偶彭○○○(106年7月20日過逝)係高雄市鳳山區鳳山新城社區乙區G棟大樓住戶,李佩宸明知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其暱稱「李佩宸」之臉書帳號所屬網頁,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附表甲所示時間,在其高雄市○○區○○路○○○號5樓住處,以網路連線至該帳號網頁,張貼如附表甲所示文字內容,公然侮辱彭○○○,足以毀損其名譽(附表甲1、2、3所示郭○○、朱○○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佩宸坦承不諱,核與郭○○、朱○○、彭○○○證述相符,並有臉書網頁資料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四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共4罪)。被告先後四次犯行,時間不同,屬獨立4罪,應分論併罰。
㈡、審酌被告於起訴後坦承犯行,雖因彭○○○過逝,而未能與彭○○○和解,但被告已當庭向告訴人彭○○○之繼承人道歉,告訴人彭○○○之繼承人對其侮辱、毀謗彭○○○之事表示不再求償(審易卷75至76、78頁),暨被告犯罪手段、方式、所生損害、素行(無任何犯罪前科),兼衡被告教育程度、經濟(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及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暨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受任何刑之宣告(前案紀錄表),經此偵審教訓當知警惕,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五、不另為不受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張貼之附表甲1、2、3所示文字內容,亦同時毀損郭○○、朱○○名譽,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刑法第第309條第1項、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罪,依同法第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郭○○、朱○○均已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即附表甲1、2、3郭○○、朱○○),本應為公訴不受理諭知,惟此部分若有罪,與上開附表甲1、2、3侮辱謗告訴人彭○○○部分係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併此敘明。
六、按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然縱公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係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起訴書所載如附表甲、乙部分,應係數罪併罰案件。附表乙部分,業經告訴人郭○○、朱○○、 徐小萍郭恩逢 撤回告訴,經本院於107年8月3日以107年審易字56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振羽附錄本判決所引法條: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編號│時間│內容│告訴人│├──────┼──────┼────────────┼────┤│1(起訴書附│105年8月3日│「我在等者看那個6樓離過│郭○○、││表一編號2)│18時9分│兩次婚的郭○娟和11樓蘇姓│朱○○、││││夫妻及其女因體重過重的下│彭○○○││││場。」││├──────┼──────┼────────────┼────┤│2(起訴書附│105年9月16日│「那個6樓離過2次婚的郭○│郭○○、││表一編號3)│0時13分│娟和11樓蘇姓夫妻及其女無│朱○○、││││故找麻煩到現在。」│彭○○○│├──────┼──────┼────────────┼────┤│3(起訴書附│106年2月27日│「蘇○安體重破百的肥老婆│朱○○、││表一編號10)│23時49分│與其女無故找麻煩」、「怕│彭○○○││││ 蘇妻 回家找蘇○安吵架」、│││││「蘇○安名字夫妻 宮金剋木 │││││,筆畫有自殺數」││├──────┼──────┼────────────┼────┤│4(起訴書附│106年3月14日│「吃錯藥」(完整句子:吃│彭○○○││表一編號11)│19時39分│錯藥?今天我娘搭電梯下樓│││││,電梯門開,那個11樓蘇○│││││安跟我娘比上樓手勢,她連│││││理也不理)││├──────┴──────┴────────────┴────┤│備註││一、彭○○○於警訊時稱,係106年5月份,其妻朱○○跟其說,及將截││圖給其看,其才知悉(106年6月14日警訊筆錄)│└───────────────────────────────┘┌───────────────────────────────┐│附表乙│├──────┬──────┬────────────┬────┤│編號│時間│內容│告訴人│├──────┼──────┼────────────┼────┤│1(起訴書附│105年3月27日│「那個6樓郭○娟離婚兩次│郭○○││表一編號1)│0時34分│,卻對外謊稱『未婚』」││├──────┼──────┼────────────┼────┤│2(起訴書附│105年10月19│「那個11樓體重破 百肥婆 」│朱○○││表一編號4)│日12時4分│││├──────┼──────┼────────────┼────┤│3(起訴書附│105年12月22│「某女離過兩次婚跟家人吵│郭○○││表一編號5)│日15時57分│架」、「近看那張臉比鬼還│││││恐怖」、「離婚後對外謊稱│││││『未婚』」││├──────┼──────┼────────────┼────┤│4(起訴書附│106年1月9日│「那個6樓離過2次婚的郭○│郭○○││表一編號6)│16時50分│娟」、「該不會遺傳她亡母│││││有糖尿病史」、「每次我看│││││到 郭女 都是大摳樣」││├──────┼──────┼────────────┼────┤│5(起訴書附│106年1月19日│「那個11樓體重破百肥婆」│朱○○││表一編號7)│2時17分│、「6樓離過兩次婚的郭○│郭○○││││娟」││├──────┼──────┼────────────┼────┤│6(起訴書附│106年2月10日│「郭○娟『離婚又離婚,腳│郭○○││表一編號8)│16時28分│斷兩次,很恰,亂七八糟、│││││很複雜』」││├──────┼──────┼────────────┼────┤│7(起訴書附│106年2月18日│「蘇○安體重破百的肥老婆│朱○○││表一編號9)│0時1分│」、「蘇○安的 肥某 偷拔她│││││種的九層塔,當場被訓斥一│││││頓」(完整句子:隔年蘇○│││││安跟手足打爭房產官司,房│││││子是蘇○龍的,目前還在興│││││訟?!現在有人跟我娘說,│││││蘇○安的肥某偷拔她種的九│││││層塔,當場被訓斥一頓。)││├──────┼──────┼────────────┼────┤│8(起訴書附│106年3月21日│「那個郭○娟離過兩次婚毫│郭○○││表一編號12)│3時11分│無感覺」││├──────┼──────┼────────────┼────┤│9(起訴書附│106年3月22日│「離過兩次婚的郭○娟(57│郭○○││表一編號13)│3時53分│年次)」、「這個郭○娟臭│││││名遠播」││├──────┼──────┼────────────┼────┤│10(起訴書附│106年3月22日│「那個6樓離過兩次婚的郭│郭○○││表一編號14)│1時44分│○娟」││├──────┼──────┼────────────┼────┤│11(起訴書附│106年4月2日1│「那個離過兩次婚的郭○娟│郭○○││表一編號15)│時1分│」、「哪天郭○娟報應」││├──────┼──────┼────────────┼────┤│12(起訴書附│106年4月20日│「某人生那種_在報應還不│徐小萍││表一編號16)│23時19分(起│自知」││││訴書誤載為23│││││分)│││├──────┼──────┼────────────┼────┤│13(起訴書附│106年4月21日│「那個小萍生那種_在報應│徐小萍││表一編號17)│20時59分│還不自知」、「我們不屑垃│││││圾跟我們打招呼」││├──────┼──────┼────────────┼────┤│14(起訴書附│105年5月25日│「那個郭○逢連續三次未出│郭恩逢││表一編號18)│21時15分│席參加委員會議,有人說他│││││跑路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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