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黃琦媛
黃啓榜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情 被告 邱康豪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世雄
吳淑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3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上揭規定並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康豪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364號),經原告黃琦媛、黃啓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淑華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