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抗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84號抗告人丁○○相對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己○○相對人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甲○○相對人丙○○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96年3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陳賢慧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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