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易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5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第一審判決(民國95年度易字第336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95年度偵字第177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經核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辯解及證據,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籃營昌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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