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38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12月9日,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1,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94年12月9日起至民國144年12月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經登記在案。
三、查相對人丙○○於民國94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其借款期限為15年,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以每1月為一期,分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並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及20%(逾期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丙○○於借款後,除攤還部分本金及分別繳納至民國95年9月18日及民國95年9月27日止之利息外,餘款迄今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惠珠┌──────────────────────────────────────────────────────────────┐│附表:96年度拍字第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寬士││371│建│││59.97│全部││└──┴───┴────┴────┴────┴────────┴─┴──┴──┴──────┴─────────┴──────┘┌──────────────────────────────────────────────────────────────┐│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2│280│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4.6│48.8│33.6│││││12│││平│全部│││││民生村成功街│上鄉寬士│筋混凝土│6│4│6│││││7.│││方││││││11巷38號│段371地│加強磚造││││││││16│││公│││││││號│3層│││││││││││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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