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壢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田光宏
石玉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552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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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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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1.15%│
│利息├─────────────────┼────┤
││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0.9%│
│├─────────────────┼────┤
││109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3.89%│
├───┼─────────────────┼────┤
││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3月24日止│0.115%│
│├─────────────────┼────┤
│違約金│109年3月25日起至109年6月22日止│0.09%│
│├─────────────────┼────┤
││109年6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0.389%│
│├─────────────────┼────┤
││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0.778%│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