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沂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零陸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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