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228號),本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後,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金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證據補充被告陳金龍於本院審理中認罪之自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10228號被告陳金龍男22歲(民國○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大城鄉○○村○○路6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金龍雖可預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但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98年3月19日在彰化縣二林郵局申請開立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後,於99年8月1日前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連同密碼等物,以不詳代價,提供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
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揭帳號後,於民國99年8月1日起,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或露天拍賣網站上,以陳金龍名義申請如附表所示之網拍帳號,刊登不實之販售物品廣告,並以 洪淑娟 (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及其他不詳電話作為賣家之聯絡電話。適有如附表所示之 賴奕璇 等12人上網,因此陷於錯誤而下標購買如附表所示物品,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入陳金龍開立在二林郵局前開帳戶內。嗣後賴奕璇等12人均遲未收到貨品,亦無法透過前開門號聯絡賣家,始發覺受騙,而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金龍矢口否認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其於99年6月4日回到彰化,6月7日後前開帳戶幾乎沒有餘額。其僅有一本郵局帳戶,沒有其他銀行帳戶。之所以要用紙條寫密碼,係因為先前有請同事幫其領款,從那之後,就沒有將寫有密碼之小紙條取出。而其返回彰化後,就將前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一起放在家中,因家中出入之朋友很多,故其也不知道遭竊云云。惟查: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賴奕璇、 陳宛珍邱男雄李卓翰王勝弘王筠淇戴翰泓林炳志賴映庭劉宜樹游燦鴻謝文翠 等人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陳金龍上揭郵局帳戶申請人基本資料、查詢最近交易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15日儲字第0990162727號函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該被害人之轉帳及匯款明細表、雅虎奇摩拍賣留言板、拍賣網頁網路列印文件、電子郵件列印文件、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案件紀錄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帳戶確係由詐欺集團作為向被害人詐欺取財及提領款項之用。
(二)查一般人若無特殊事由,均不會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置於一處,況被告亦於偵查中自承開設該帳戶的目的是用作先前公司薪資轉帳用,其並無其他帳戶等語。參以卷附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先前之提款習慣,均係以提款卡提款,則被告既僅有此一帳戶,而無其他銀行帳戶,又頻繁提款以支應生活所需,當對密碼熟悉,而無以小紙條紀錄之必要,況既以提款卡提款,要無使用存摺,實無需將該帳戶之存摺及金融卡一併置放之理,是被告辯稱該帳戶存摺及提款卡遭竊云云,顯難足採。
(三)另自詐騙集團之角度審酌,渠等既知利用他人之帳戶掩飾犯罪所得,當知社會上一般正常之人如帳戶存摺、提款卡遭竊或遺失,為防止拾得或竊得之人盜領其存款或做為不法使用而徒增訟累,必於發現後立即報警或向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在此情形下,如仍以該帳戶作為犯罪工具,則在渠等向他人詐騙,並誘使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後,極有可能因帳戶所有人掛失止付而無法提領,則渠等大費周章從事於犯罪之行為,甘冒犯罪後遭追訴、處罰之風險,卻只能平白無故替原帳戶所有人匯入金錢,而無法得償犯罪之目的,是以犯罪集團若非確定該帳戶所有人不會報警或掛失止付,以確定渠等能自由使用該帳戶提款、轉帳,當不至於以該帳戶從事犯罪。準此,在該帳戶係拾得、騙得或竊得之情形,實無發生之可能,益徵本件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被告交付予他人,而非被告所辯遭竊至明。
(四)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存摺及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之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格,而金融帳戶作為個人理財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得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取得,且同一人均得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數個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苟見不詳人士向他人蒐集金融帳戶使用,自屬可疑,況近年來,社會上各式詐財手段迭有所聞,被告為智慮成熟之成年人,有一定之社會歷練,對此應無不知之理。足見被告對於前揭詐欺集團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收取其帳戶存摺、提款卡,可能用於詐財,使偵查機關不易偵查乙節,應有所預見,竟恣意將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顯有容認犯罪事實發生之本意,其有幫助該詐欺集團利用其金融帳戶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及行為甚明。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所為,助長詐欺集團之猖獗,影響社會交易安全,增加附表所示被害人追償之困難,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飾詞卸責,顯無悔意等一切情狀,請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7月,以資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檢察官姚玎霖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葉瑞芩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標購物品│匯款日期│被告使用之人頭帳戶│被告使用之姓名│││││金額(新臺幣)││奇摩帳號、電話│├──┼───┼──────┼───────┼──────────┼─────────┤│一│賴奕璇│ 沛德奧 702寵│99.08.01下午4│陳金龍│陳金龍││││物推車│時25 分許 │二林郵局│fgbwerr│││││2090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陳宛珍│COACH皮包│99.08.02下午4│同上│陳金龍│││││時45分許││mnfher│││││8200元││同上│├──┼───┼──────┼───────┼──────────┼─────────┤│三│邱男雄│純音樂綜合擴│99.08.03上午11│同上│陳金龍││││大機1台│時許││hrturvby││││超高音質綜合│5200元││同上││││擴大器1台││││├──┼───┼──────┼───────┼──────────┼─────────┤│四│李卓翰│寵物推車│99.08.03晚上10│同上│同編號一│││││時許│││││││4051元│││├──┼───┼──────┼───────┼──────────┼─────────┤│五│王勝弘│美國ARA-07綜│99.08.04上午11│同上│同編號三││││合擴大機1台│時45分許│││││││1532元│││├──┼───┼──────┼───────┼──────────┼─────────┤│六│王筠淇│COACH手提包│99.08.05凌晨0│同上│同編號二│││││時許│││││││3200元│││├──┼───┼──────┼───────┼──────────┼─────────┤│七│戴翰泓│音響│同上日凌晨0時│同上│同編號三│││││34分許│││││││1360元│││├──┼───┼──────┼───────┼──────────┼─────────┤│八│林炳志│高鐵折價券│同上日凌晨1時│同上│陳金龍│││││20分許││露天拍賣網站不詳帳│││││1280元││號│││││││電話不詳│├──┼───┼──────┼───────┼──────────┼─────────┤│九│賴映庭│COACH咖啡色│99.08.05凌晨8│同上│同編號二││││皮夾│時1分許│││││││1910元│││├──┼───┼──────┼───────┼──────────┼─────────┤│十│劉宜樹│日本製│99.08.05上午10│同上│同編號三││││maramatz│時22分許││││││pm-80高 階純 A│4050元││││││類綜合跨大機││││├──┼───┼──────┼───────┼──────────┼─────────┤│十一│游燦鴻│SEIKO光動能│同上日上午10時│同上│同編號二││││錶│56分許│││││││4152元│││├──┼───┼──────┼───────┼──────────┼─────────┤│十二│謝文翠│COACH大側背│92.4.29│同上│同編號二││││包│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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