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聲再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20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46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一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884號,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336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各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對於上開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卻未依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莊崑山法官張意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