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債務人 林建成 即聲請人之1.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曾子芸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於本裁定確定後次月起每月10日,按月給付與各債權人。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另本院於本件裁定前,已依本條例第64條第3項規定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命債權人於101年3月12日前表示意見,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務人現任職於仲晉企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5,000元,有薪資暨在職證明書附卷可查,堪認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可供履行更生方案。
三、次查:㈠依債務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其聲請前二
年之總收入為500,000元,扣除聲請前二年必要支出487,608元(以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必要生活費用為計算基準)後為12,392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每月清償新臺幣4,683元,期間6年,共計清償337,176元,約佔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17.1%,已高於前開金額,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4款所列: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情形。
㈡債務人名下並無財產,且無任何保單,有債務人民國100
年9月28日補正暨釋明聲請狀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於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卷內。足認本件並無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之情形(亦即清算價值保障原則,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參照)。
㈢債務人亦未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有
本院院內前案查詢表可稽,且無本條例第63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情形,綜上所述,債務人並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四、再查,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債務人必要支出狀況為每月各項生活費(含撫養兩位未成年人)合計20,317元(其中膳食費5,000元、交通費1,200元、電話費200元、扶養費12,500元、勞健保費1,417元),前開交通費因債務人係於台南市工作,需每週往返南投縣,另債務人之配偶係外籍人士,謀生較為不易,且未成年子女年齡尚幼(其中一位三歲),故分擔扶養費能力有限,前情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考,足認債務人之上開支出均屬必要而無過度之情事,故債務人於扣除上開金額後之餘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即屬已盡力清償。
五、末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固有明定,惟生活消費態樣多端,何種行為應予限制亦無一定標準,列舉限制恐掛一漏萬,如何監督亦有疑問。查本件債務人之生活必要支出既已低於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在此範圍內如何撙節用度均難該當浪費,況債務人如有過度消費之情事致更生方案無從履行,債權人亦得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或裁定開始清算,已足以保障債權人之權益,爰不對債務人之生活程度另作限制,併予指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另債務人聲請依本條例第67條第2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應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100年2月23日全債協字第0000000000A號函之說明逕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併予指明。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秦啟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榮煌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4,683元。││2.以1個月為1期,每期於10日給付與各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次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成數:17.1%。││5.債務總金額:1,971,419元。││6.清償總金額:337,176元。││7.最終清償期:自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6年。│├─────────────────────────────┤│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金││││││額│├──┼────────┼─────┼────┼──────┤│1.│渣打國際商業銀行│89,806│4.56%│213│├──┼────────┼─────┼────┼──────┤│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68,087│33.89%│1,587│├──┼────────┼─────┼────┼──────┤│3.│萬泰商業銀行│58,816│2.98%│140│├──┼────────┼─────┼────┼──────┤│4.│滙誠第二資產管理│203,905│10.34%│484│││股份有限公司││││├──┼────────┼─────┼────┼──────┤│5.│日盛國際商業銀行│788,268│39.98%│1,872│├──┼────────┼─────┼────┼──────┤│6.│大眾商業銀行│56,681│2.88%│135│├──┼────────┼─────┼────┼──────┤│7.│和潤企業股份有限│105,856│5.37%│252│││公司││││├──┴────────┼─────┼────┼──────┤│合計│1,971,419│100%│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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