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09號原告 林淳銨
林鍵澤林依潔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雯 被告 林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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