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14號上訴人 林碧珍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被上訴人 林淳銨
林鍵澤 林依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育 律師複代理人 邱志航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張瑞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