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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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修繕費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萬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