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緯彰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
時未具體載明及提出下列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告等之被繼承人陳塗和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請詳列各被告
  之應繼分比例為何。
二、陳報陳塗和之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
三、若陳塗和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為被告,並按追
  加被告人數附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又原告既代位債務人陳緯
  彰行使其權利,是否仍有必要將其列為共同被告(最高法院
  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69年度台上2745號、70
  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判決參照)?請併予陳明。
四、按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
  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
  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
  、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
  )故請提出陳塗和之遺產清冊,並應具體特定訴之聲明所指
  請求分割之全部遺產為何。
五、查報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所列遺產全部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
  費: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
  成交金額等;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依起訴當時交易價
  額定之。
六、按上開五所載遺產價額依被告陳緯彰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並按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錄參考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
   ;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
(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
   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
   加徵十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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