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東簡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明進 、 羅明國 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五日內具狀表示是否以訴之變更之方式將
本件起訴對象變更為被告羅明國之全體繼承人,並提出被告羅明
國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
、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
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乃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羅明國早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之99年間即已死亡等情,有
民事起訴狀上所蓋印本院收狀戳章及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羅
明國之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26頁),是被告羅
明國業因死亡而喪失權利能力,從而自無遂行本件訴訟之當
事人能力。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