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中文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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