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秩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重秩字第108號
被移送人  張志誠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
10月7日新北警重刑社字第11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張志誠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
之強力膠壹包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10月2日10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巷與中華路50巷口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即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張志誠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可證。
三、扣案之強力膠1包及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
入,附此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台北縣三重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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