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彰簡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甲○○改名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5年1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3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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